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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青岛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行为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8-24    文字:【】【】【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因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青岛市公安机关近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期,青岛市公安机关在连续查处多起违规燃放及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对涉事人员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在7月16日至7月19日期间,连续查处三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分别对徐某、战某、顾某与杨某等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罚款处罚。

      青岛胶州市公安局也加大了巡查力度,于7月24日至8月8日期间,连续查处多起类似案件。宋某、王某、李某(案例六)、范某、王某(案例九)等人因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分别受到了罚款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8月6日,李某与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这一案例进一步凸显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严重后果。

      警方提醒,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行为不仅危害个人安全,更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市民应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与和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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