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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安定区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8-19    文字:【】【】【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西市安定区城区范围:东至陇海线、西至教育西路、南至中国(定西)西部汽车城(定临公路)、北至薯都大道区域内;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区政府可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风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不得影响他人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第四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公安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许可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以及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证照的审查登记,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未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或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监测及应急预案的启动;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住建、交运、文旅、林草、气象、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限燃放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辖区(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清扫,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教育幼儿、学生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陪同。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国庆及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十五共计十天,每天从上午7时至晚上24时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可以燃放“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到正月初一的凌晨2时。

      年内其余时间,严禁在中午12时至14时、晚上22时至次日早晨8时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因婚丧嫁娶、乔迁、开业、庆典等活动,确需燃放的,只允许燃放编结类爆竹(鞭炮),且时长不得超过2分钟。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作出许可的公安部门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并应当按照文明、安全方式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部位投射、抛掷;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内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本办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十二条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或因婚丧嫁娶、乔迁、开业、庆典等活动,确需燃放的,物业服务、酒店、宾馆等企业可以在本服务区域内按规定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燃放点(配置燃放筒),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酒店、宾馆等企业对于管理区域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报警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向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燃放烟花爆竹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对于违法燃放行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部门和单位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饭店、酒店、宾馆经营者及建筑工地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履行劝阻义务造成燃放事实的,由公安部门对燃放个人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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