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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须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6-21    文字:【】【】【

      年春节即将到来之际,我社区提前向您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为确保广大居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市区及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潜的安全区域;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关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安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的,向安监部门举报,举报电线;非法运输、燃放的,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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