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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出租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违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8-31    文字:【】【】【

      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近日,

      长沙县黄兴镇居民盛某,将自家的自建房一层和一处打米厂厂房,以45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某,用于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陈某在租用的房间内,设置了制作烟花爆竹的工作台,并储存了“无标签”外包纸箱包装的“七匹狼”产品374件、已装药的药饼44筐、氯酸钾2.47千克、空药饼2000饼。同时,陈某还以1500元的价格,租用了毛某房屋的两间杂物房作为成品仓库,储存了1124件七匹狼成品。

      执法人员将三处房屋内发现的半成品药饼和“七匹狼”成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结果显示,半成品药饼和成品内的药物均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现场半成品小计药量2800.51克,成品小计药量10066.56克,涉案的烟火药总计12867.07克。

      当事人盛某和毛某在明知陈某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然出租房屋给陈某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盛某和毛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对盛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6750元,对毛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租用以上3处房屋并组织人员进行烟花爆竹产品“七匹狼”的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且其非法制造烟火药超过三公斤,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陈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活动,一般发生在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本案中当事人盛某和毛某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仍为其提供场所,涉嫌违法,应受到处罚。在此提醒市民朋友,当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其线索,应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举报。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请拨打12350或12345举报;跨市州、涉中央驻湘和省属企业的,可拨打省安委办(工作时间)电话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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