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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延长最高处10万元罚款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8-26    文字:【】【】【

      为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防范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和规定,现将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延长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在县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镇、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规劝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非法运输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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