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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为普法|路边摆摊卖烟花10多档流动商贩被查处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7-27    文字:【】【】【

      近日,有市民反映,在丹灶镇仙湖大堤上,突然来了不少流动商贩,“光明正大”摆摊卖烟花。接报后,丹灶镇应急办立即联合公安、交通运输、仙湖管理处等部门,在1月13日晚上开展突击检查行动,对这10多档违规售卖烟花爆竹的流动摊贩进行了查处。

      在当晚的行动中,检查人员发现这些流动摊贩就在仙湖广场区域设摊,将烟花随意摆放在地面售卖,少的只有几盒,多的整个摊位都铺满了。而在这些摊位附近,还有不少小食摊档,不时进行明火煮食,加上广场内人员频繁流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经查,这些流动商贩均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购了一批烟花爆竹,从今年1月1日开始非法运输到仙湖大堤进行售卖。检查人员当即对这些流动摊贩进行了查处,对违法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收缴。

      有关部门提醒,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接下来,丹灶也将继续加大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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