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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者严处!榕城区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6-24    文字:【】【】【

      岁序更迭、辞旧迎新,2024年春节、元宵佳节即将到来,为了倡导文明新风,进一步营造平安祥和的浓厚社会氛围,传播弘扬安全文化,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保证节日期间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榕城区行政区域内尚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许可的单位(或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查实,将依法查处。同时,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严格遵守《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广大市民朋友们,美好生活需要我们一起去奋斗,更需要我们共同去守护。心若灿烂,便是春天,您的一声祝福、一声问候足够温暖这世界!让我们携手共建、共享美好家园,平安喜乐迎新春!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一是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二是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安全管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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