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腊月廿三)至2月23日(正月十六)每日1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禁止举办焰火晚会
本报讯 (记者 申利超 实习生 马硕丹)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火灾事故等,减轻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确保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昨日,市公安局召开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新闻通气会,公布了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品种和区域。
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月1日(农历腊月廿三)至2月23日(正月十六)每日1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中2月7日(除夕)1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焰火晚会,取消焰火晚会许可审批。
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除责令停止燃放外,将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 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 重要军事设施、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